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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工商注册代理政策规定
目的
为规范企业工商注册代理活动,完善企业登记监管体系,保护企业和社会的合法权益,制定本规定。
适用范围
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企业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和个人(以下简称代理人)。
代理条件
从事企业工商注册代理业务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;
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务能力;
拥有3年以上从事企业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从业经验;
4. 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、设施和人员;
5. 建立健全的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;
6. 聘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员;

7. 遵守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,没有重大合规运营行为记录。
四、代理业务范围
代理人可以代理下列企业工商注册业务:
企业名称预先核准;
企业设立登记;
企业变更登记;
4. 企业注销登记;
5. 企业清算事务的办理;
6. 其他与企业工商注册有关的事项。
五、代理义务
代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,并依法代理企业工商注册业务;
如实向企业告知申请登记的事项的意义和法律后果,并征得企业同意;
严格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,确保材料真实、合法、合规;
4. 在代理过程中,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;
5. 不得伪造、变造、涂改企业申请材料;
6. 不得代理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;
7.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企业委托;
8. 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代理业务信息。
六、代理责任
代理人应当对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:
因代理行为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,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
伪造、变造、涂改企业申请材料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吊销代理资格;
代理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代理行为,吊销代理资格;
4.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企业委托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代理资格,并处以罚款;
5. 违反其他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的,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七、监管措施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工商注册代理活动进行监管:
对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;
对代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;
对合规运营合规流程行为进行查处;
4. 建立和完善代理人信用信息系统;
5. 组织开展代理人培训和资格评定。
八、附则
本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